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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工业设备、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
(HGJ229-91) 
1        总  则 
    1.0.1 本规范适用于化工、石油化工、冶金等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,不适用于生产维修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。 
    1.0.2 本规范适用于钢、铸铁制造的工业设备、管子及管件的防腐蚀衬里和防腐蚀涂料的施工及验收,不适用于食品工业、核电工业。 
    1.0.3 防腐蚀衬里和防腐蚀涂料的施工,必须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。当需变更设计、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,必须征得设计部门同意。 
    1.0.4 防腐蚀工程施工所用的原材料,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本规范的规定,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资料。必要时对原材料应进行抽查复验。 
    1.0.5 各类防腐蚀工程的施工配比,必须经具有二级证书资格的试验机构出具试验合格证明后,方可使用。已确定的施工配比不得任意改变。 
1.0.6 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,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。 
2       基本规定 
    2.1  一般规定 
    2.1.l  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,方可进行: 
    2.1.1.1  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,施工图纸业经会审; 
    2.1.1.2  完成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,进行了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技术培训; 
    2.1.1.3  设备、管子及管件应具备出厂合格证或工序交接证书; 
    2.1.1.4  材料、机具、检测仪器、施工设施及场地己齐备; 
    2.1.1.5  防护设施安全可靠,施工用水、电、气、汽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。 
    2.1.2  设备、管子、管件的加工制作,必须符合施工图及设计文件的要求。在进行防腐蚀工程施工前,应全面检查验收。 
    2.1.3  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,必领进行中间检查。防腐蚀工程完工后,应立即进行验收。 
    2.1.4  设备、管子、管件外壁附件的焊接,必须在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完成,并核实无误;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,严禁进行施焊、气割、直接敲击等作业。 
    2.1.5  转动设备在防腐蚀施工前。应具有静平衡或动平衡的试验报告。防腐蚀工程施工后,应做静平衡或动平衡复核检查。 
    2.1.6  受压的设备、管子、管件在防腐蚀工程施工前,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强度或气密性检查,合格后方可进行防腐蚀工程施工。 
    2.1.7  为了保证防腐蚀工程施工的安全或施工的方便,对不可拆卸的密闭设备,必须设置人孔。人孔大小及数量应根据设备容积、直径的大小而定。人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。 
    2.1.8  防腐蚀工程结束后,在吊装和运输设备、管子、管件时,不得碰撞和损伤,在使用前应妥善保管。 
       2.2  对于基体的要求 
    2.2.1  钢制的设备、管子、管件的钢材表面,不得有伤痕、气孔、夹渣、重叠皮、严重腐蚀斑点;加工表面必须平整,表面局部凸凹不得超过2mm。 
    2.2.2  铸铁、铸钢类的设备、管子、管件,不应有空洞、多孔质基体。 
    2.2.3  设备、管子、管件表面的锐角、棱角、毛边、铸造残留物,必须彻底打磨清理,表面应光滑平整,圆弧过渡。 
    2.2.4  设备接管不应伸出设备内表面。设备盖、塔节、插入管应采用法兰连接。 
    2.2.5  铆接设备内的铆接缝应为平缝,铆钉应采用埋头铆钉,使设备内部无铆钉头突出。 
    2.2.6  在防腐蚀衬里的设备、管子、管件上,必要时应设置检漏孔,在适当位置上应设置排气孔。 
    2.2.7  基体经表面预处理后,应全面检查合格,办理工序交接手续,经过签证后方可进行防腐蚀施工。 
       2.3   对焊接的要求 
    2.3.1  设备壳体焊接宜采用双面对焊焊接。焊缝要平整、无气孔、焊瘤和夹渣。焊缝高度不得大于2mm。要彻底清除焊接飞溅物。焊缝宜磨平或磨成圆弧过渡〔图2.3.4—(1)]。 
    2.3.2  设备壳体焊缝必须采用连续焊,焊缝不得有裂缝或连续咬边情况,咬肉深度不应超过0.5mm。 
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
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图2.3.4  焊缝要求 
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1)——对焊焊缝,           (2)——角焊缝, 
 (3)——凸出角焊缝,         (4)——内角焊缝. 
    2.3.3  设备转角和接管部位应保证焊接要求,焊缝应饱满,并应细致打磨成钝角,形成圆弧过渡,不得有毛刺和棱角。 
    2.3.4  角焊缝的圆角部位,焊角高应为H>5mm,一般凸出角应为R>3mm,内角应为R>10mm〔图2.3.4—  (2)、  (3)、  (4) 〕。 
    2.3.5  在清理组对卡具时,严禁损伤基体母材。施焊过程严禁在基体母材上引弧。 
3  金属表面预处理 
    3.1  一般规定 
    3.1.1  金属表面预处理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: 
    3.1.1.1  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分为两级:St2、St3; 
    3.1.1.2  喷射或抛射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分为四级:Sal、Sa2、Sa2 、Sa3; 
    3.1.1.3  火焰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F1; 
    3.1.1.4  化学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Pi。 
    3.1.2  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、喷射或抛射除锈和火焰徐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标准应执行《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》(GB8923—88)的规定。 
    3.1.3  化学除锈质量等级Pi标准: 
    经酸洗中和钝化和干燥后的金属表面,应完全除去油脂、氧化皮。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。附着于金属表面的电介质应用水洗净,使金属表面应呈现均一的色泽,并不得出现黄色锈斑。 
    3.1.4  喷射处理后的金属表面应呈均匀的粗糙面,除钢板原始锈蚀或机械损伤造成的凹坑外,不应产生肉眼明显可见的凹坑和飞刺。 
    3.1.5  当设计对防腐蚀衬里或涂层的金属表面预处理无质量要求时,其金属表面预处理的质量,应符合表3.1.5的规定。 
    3.1.6  金属表面预处理前,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、污染的严重程度和设备的形状及大小,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表面清理: 
表3.1.5   防腐蚀衬里或涂层对金属表面预处理的质量要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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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序号  | 
 防腐蚀衬里或涂层类别  | 
 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  |  
| 
   1  | 
 金属喷镀,热固化酚醛树脂漆  | 
 Sa3级  |  
| 
    
2  | 
 橡胶衬里、搪铅玻璃钢衬里、树脂胶泥砖板衬里、硅质胶泥砖板衬里、化工设备内壁防腐蚀涂层、软聚氯乙烯板粘结衬里             | 
 Sa2 级  |  
| 
   3  | 
 硅质胶泥砖板衬里:油基、沥青基或焦油基涂层  | 
 Sa2级或St3级或F1级  |  
| 
   4  | 
 衬铅板、软聚氯乙烯板空铺衬里或螺钉扁钢压条衬里  | 
 Sal级或St2级或Pi级  |   
    注:Pi级适用于铝搪、硅质胶泥砖板衬里或喷射处理无法进行的场合 
    3.1.6.1  被油脂污染的金属表面,可采用有机溶剂、热碱或乳化剂除去油脂,其配方及工艺条件可按本规范时录B附表B.l~B.2的规定执行; 
    3.1.6.2  被有机物、氧化物污染或附着有旧的衬里或涂层的金属表面,可采用蒸煮、烘烤.火烧或敲、铲等方法清理。 
    处理薄壁设备时,应防止壳体变形。退火钢或可淬硬钢不得使用烘烤法或火烧法清理。 
    3.2  手工或动力工具处理 
    3.2.1  动力工具可采用风(电)动刷轮、风(电)动砂轮或各式除锈机。 
    手工处理可采用手锤、刮刀、铲刀、钢丝刷及砂布(纸)等。 
    采用手工或动力工具处理时,不得使用使金属表面受损或使之变形的工具和手段。 
    3.3   干喷射处理 
    3.3.1  采用干喷射处理时,应采取妥善措施,防止粉尘扩散。 
    3.2.2  压缩空气应干燥洁净,不得含有水份和油污,并经以下方法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:将白布或白漆靶板置于压缩空气流中1min,其表面用肉眼观察应无油、水等污迹。 
    空气过滤器的填料应定期更换,空气缓冲罐内积液应及时排放。 
    3.3.3  磨料应具有一定的硬度和冲击韧性,磨料必须净化,使用前应经筛选,不得含有油污。天然砂应选用质坚有梭的金刚砂、石英砂、硅质河砂或海砂等,其含水量不应大于1%。 
    3.3.4  加压式干喷射处理操作工艺指标应符合表3.3.4的规定: 
    3.3.5  喷射处理薄钢板时,磨料粒度和空气压力应适当减小。 
    3.3.6  Sa3级和Sa21/2级不宜使用河砂或海砂作为磨料。 
    3.3.7  当喷嘴出口端的直径磨损量超过起始内径的20%时,喷嘴不得继续使用。 
    3.3.8  磨料需重复使用时,必须符合本规范3.3.3.和3.3.4的有关规定。 
    3.3.9  磨料的堆放场地及施工现场应平整、坚实,防止磨料受潮、雨淋或混入杂质。 
    表3.3.4  加压式千喷射处理工艺指标 
| 
 序 
  
号  | 
   
磨料种类  | 
 磨料粒度组成标准筛号(mm)  | 
 喷嘴入口处最小空气压力(MPa)  | 
 喷嘴最小直径(mm)  | 
 喷射角(度)  | 
 喷距(mm)  |  
| 
 1  | 
   
石英砂  | 
 全部通过7筛号,不通过45筛号,20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40%  | 
 0.55  | 
 8  | 
 30~75  | 
 80~200  |  
| 
 2  | 
 硅质河矽或海砂  | 
 全部通过7筛号,不通过45筛号,20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40%  | 
 0.5  | 
 8  | 
 30~75  | 
 80~200  |  
| 
 3  | 
 金刚砂  | 
 全部通过10筛号,不通过45筛号,30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40%  | 
 0.4  | 
 6  | 
 30~75  | 
 80~200  |  
| 
 4  | 
 激冷铁砂或激冷铁丸  | 
 全部通过18筛号不通过45筛号,30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85%  | 
 0.6  | 
 5  | 
 30~75  | 
 80~200  |  
| 
 5  | 
 钢线粒  | 
 线粒宜径1.0,线粒长度等于直径,其偏差不得大于直径的±40%  | 
 0.6  | 
 5  | 
 30~75  | 
 80~200  |  
| 
 6  | 
 铁丸或钢丸  | 
 全部通过14 号,不通过35筛号,20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85%  | 
 0.6  | 
 5  | 
 30~75  | 
 80~200  |   
    3.3.10  表面不作喷射处理的螺纹、密封面及光洁面应妥善保护,不得受损。 
    3.3.11  干法咳射后的金属表面不得受潮。当金属表面温度低于露点以上3℃时,喷射作业应停止。 
不同的环境相对湿度下金属表面的温度与露点的关系应符合图3.3.11的规定。 
3.4  化学处理 
    3.4.1  金属表面化学处理可采用循环法、浸泡法或喷射法等。 
    3.4.2  酸洗液必须按规定的配方和顺序进行配制,称量应准确,搅拌应均匀。 
    酸洗液的配比及工艺条件可按本规范附录B附表B.3的规定执行。 
    3.4.3  为防止工件生产过蚀和氢脆,酸洗操作的温度和时间,应根据工件表面除锈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节。酸洗液应定期分析、及时补充。 
    3.4.4  经酸洗后的金属表面,必须进行中和钝化处理,根据设备、管子及管件的形状和大小、环境温度、湿度以及酸洗方法的不同,可选用以下方法: 
    3.4.4.1  中和钝化一步法,附着于金属表面的酸液应立即用热水冲洗,当用pH试纸检查金属表面呈中性时,随即进行钝化处理; 
    3.4.4.2  中和钝化二步法:附着于金属表面的酸液应立即用水冲洗,继之用5%碳酸钠水溶液进行中和处理,然后用水洗去碱液,最后进行钝化处理。 
    钝化液的配方及工艺条件可按本规范附录B附表B.4的规定执行。 
    3.4.5  钝化处理后的金属表面不得互相重叠。应在空气流通的地方晾干或用压缩空气吹干。 
3.4.6  化学处理的各道工序应连续进行,不得中途停顿,以免再度生锈。 
    3.5  运输和保管 
    3.5.1  处理合格的工件,在运输和保管期间应保持洁净。如因保管不当或在运输中发生再度污染或锈蚀时,其金属表面应重新处理,直至符合质量要求时为止。 
    3.5.2  经处理后的金属表面,应及时涂刷底涂料。当空气湿度较大,或工件温度低于环境温度时,应采取加热措施防止被处理的工件表面再度锈蚀。 
    大型设备表面预处理可分片分段进行,但处理合格后的金属表面应立即涂刷底涂料。  |